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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省市县直各单位:
****政府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政府关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告》,发布新基准地价时未公布相关应用情形,为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的补充通知》,并于2024年8月29****政府印发,现公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关于**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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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