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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企业:
****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会、****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底前,****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相关****总局****税务局提交的未按规定缴纳残****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明细表(附件1、附件2)。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1、未按规定缴纳残****行政事业单位)明细表
2、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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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