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软硬件采购项目”启动招标。
本项目共采购42项设备,
预算金额1293万元。代理机构:****。
去年10月10日,该项目公示了中标结果,****公司中标,中标(成交)金额:655.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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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景不长,****财政局发布的处理公告,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发起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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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被投诉人1:****
被投诉人2:****公司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 中标供应****公司)涉嫌恶意低价中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审查不严格,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公司)中标成交行为。
(二)中标供应****公司)
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品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审查不严格,没有对质疑文件做实质性回复,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公司)中标成交行为。
(三) 中标供应****公司)投标文件的VR设备品牌制造商无VR类的互动设备。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审查不严格,没有对质疑文件做实质性回复,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公司)中标成交行为。
(四)中标供应****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软件系统、激光投影、触摸屏和电子屏存在虚假制造商。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审查不严格,没有对质疑文件故实质性回复,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公司)中标成交行为。
(五) 中标供应****公司)的项目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和报价明细附件中,没有明确软件系统和数智乡村-系统配套云**的规格型号、具体参数,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审查不严格,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公司)中标成交行为。
(六) 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文件疑似虚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部分、(六)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五)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月14日,政府采购网公示,“原公告的合同包1(****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软硬件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公司,更正为:****。”
****成功夺得订单,
投标报价为1096.13万元,****公司高出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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