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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职工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等关系,你公司生产员工、质检、叉车司机3个岗位,共计21人,因工作特点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详见《**地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申报审批表》。
三、你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部分岗位适合轮班工作制。对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该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的岗位作业特点确定劳动班制。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五、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六、你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至2027年10月26日。如继续实行,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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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